中國在《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生效近兩年後,選擇在民用航空領域首次落地實施出口憑證制度,要求若物項存在危害國家安全、被用於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恐怖主義目的,或最終用途為軍事用途、最終用戶為軍事用戶的,不得適用該制度。 中國商務部發布《民用航空領域相關兩用物項出口憑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顯示,在登記時存在以上情況的,出口憑證自始無效。在出口經營者已取得出口憑證後,發生有關情況的,出口憑證自有關情況發生起失效。 商務部安全與管制局負責人稱,在《條例》出台後首次落地實施出口憑證制度,有利於實現對不同出口情形的分級分類管理,進一步完善出口管制體系,提升監管效能。將與中國民航局、海關總署等相關部門形成監管合力,及時制止風險出口,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根據意見稿,適用出口憑證制度的物項聚焦於民用飛行器上使用的特定核心零部件與設備,包括燃油控制器、壓力傳感器、航空慣性導航儀、陀螺儀、備用飛行數據參考裝置、飛行高度表、渦輪風扇發動機等。意見反饋截止日期下月13日。 (WL)
<匯港通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