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實業集團原總裁周軍貪污、受賄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宣判,對周軍以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200萬元(人民幣•下同),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違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繳,分別上繳國庫或者發還被害單位,不足部分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經審理查明,2019年至2023年,周軍利用擔任上實集團總裁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財物,共計1.54億餘元。2006年至2023年,他亦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投資、經營活動、工程款結算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財物折合共計2151萬餘元。 法院認為,周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其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又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周軍貪污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綜合考慮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WL)
<匯港通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