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獨立非執行董事協會建議,港交所(00388)重新審視《上市規則》中, 有關已經擔任6家或以上上市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人士的任命,及超過9年工作年期上限的法規要求。協會認為,最終決定權應交予該上市公司的提名委員會,讓其以最佳利益為出發點作出相應考量。 獨董協會聯同香港恒生大學會計學系及普勤管治服務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了工作小組,進行了獨立非執行董事職能調查。研究報告指,中小型企業對於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資源分配不足,上市企業則欠缺足夠的人數應付獨立非執行董事,導致工作龐大,受訪者普遍認為現有薪酬與工作量不成比例,又指,大部分不同意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工作及所擔任數量設限,相信年期不足以反映其的價值。 協會常務理事及企業管治委員會副主席許之豐建議,監管機構應修訂上市條例,增加規模較大或特定行業上市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最低數目要求,以減輕其的工作量,也應允許上市公司以股本權益作獨立非執行董事薪酬指標,又應強制規定所有上市公司投保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 有關環境、社會及管治(ESG),協會建議監管機構應強制上市公司設立相關委員會,亦應為中小型上市公司提供簡易的「環境、社會和企業管治」指引,以回應市場的關注。 (BC) #香港獨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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