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將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說在電台節目中指出,沒有為收回多少單位制定目標,但相信修例有阻嚇力,至於刑事化後如發現相關個案,最終是罰款或監禁交由法庭處理。 黃碧如解釋指,在現行條例下,嚴重濫用公屋的個案如不涉及虛假陳述或拒絶提供資料,只能用租約修款終止租約,不能採取進一步行動,阻嚇力不足,有需要將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 黃碧如表示,嚴重濫用的界定,包括謀取私利,即租戶本身已不住在單位,但利用單位去賺錢,行為上屬非常嚴重;而分租或把單位轉租出去,亦屬嚴重濫用行為。 黃碧如指,如果有租戶住在單位又進行商業行為,處理方法是根據租約發出遷出通知書,要求收回單位。 (ST) #房委會 #濫用公屋
<匯港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