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搜集10間提供出租電動輪椅服務機構的資料,發現租用費用差異較大,又提醒消費者當發生意外,租用者或需負上全責。 消委會調查市面10間機構,包括6間非牟利機構及4間商業機構的相關租賃資料,發現電動輪椅每月租金由400元至2500元不等,相差超過5倍。按金及所提供的租後服務,例如電動輪椅運費及故障維修等,由免費至1.2萬元不等,根據各機構的資源限制各有不同,亦需視乎租用款式而定。 消委會指,如果租用電動輪椅期間不幸發生意外,消費者要留意部分機構在租賃條款表明,不會為租用者在使用時發生的意外負上任何責任,引述有保險業界代表指出電動輪椅出租服務公司可購買公眾責任保險,個別保險有可能會包括租用者使用電動輪椅時導致的責任。 消委會指,香港目前沒有規管電動輪椅使用的特定法例,但根據普通法的侵權法律原則及本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電動輪椅使用者若因疏忽導致傷亡或財物損失,又或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駕駛,都要負上法律責任。消委會建議當局明確要求電動輪椅的品質安全,並規管使用,例如必須符合國際安全標準、使用者須購買保險、限制最高行駛速度等。 (ST) #消委會 #電動輪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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