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購買海外物業經常遇到貨不對辦甚至「爛尾」,這些情況成為了市場長期的詬病,地產代理業界的聯席會議多次積極和地產代理監管局和消費者委員會商討有關問題,業界較多人共識的主流結論是:只要對消費者有利的任何要求,業界十分樂意作全力配合!但我們強調:以「消費者權益優先」的原則下,必須同時處理問題的核心即發展商範疇,才能有效給予公眾在購買海外物業時得到足夠的保障!
我們認為現時地監局已發出的執業指引已足以規限及追究到持牌代理人在失實陳述上的違規機會,但十分諷刺的是,正正因為地監局有關指引寫得不錯,我們見到有個別發展商刻意聘請沒持有地產代理牌照的公司去銷售旗下海外物業,於是有關風險仍然繼續存在!縱使日後規定銷售海外物業一定要持牌香港代理牌照也好,個別發展商一樣可以收編銷售人員去以自我方式去銷售海外物業,一樣可免規管。
業界與多個規管機構進行多次溝通會議,各機構也反映規管海外發展商有很大的難度,因為世界各地的法律也不同,所以難以立法去限制!既然政府都難以立法,那麼只限制代理不可能是一個到位的方式了!
地產代理業界聯席會議認為,各持份者必須要作出共同努力,當下要作更廣泛的廣告、宣傳和教育,去令消費者能充分發揮知情權,我們強調現在知情權並未發揮好的,普遍買家並不清晰了解隔山買牛的風險,或正確來說他們只知得很表面!
知情權的第一個層面是買家知道風險,第二個層面是令買家知道甚麼因素重要,《選擇》月刊就是一個成功的例子,雜誌內容將消費品的不同元素作出客觀的比較,雖然我們不去規定發展商必須做甚麼,但當發展商知道消費者有選擇能力的時候,發展商自然會做討好消費者的事情,很多事情發展商去做是客觀對消費者有利和客觀保障消費者的,譬如將樓價尾數留在律師樓等待建好物業後才發放給發展商,建築、結構的證明愈透明度高就越能夠保障到消費者。
另外,諮詢上我們因為時間並不足夠,一些項目如冷靜期,又或者銷售海外物業的同業是否必須要取得香港牌照?這些影響別人生計的決定,在第五波疫情之下加上之前的聖誕新年假期,我們仍未能在短時間內做好足夠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