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飛
2026-01-16 10:39:46

譚木匠買蘇州物業事件可引以為鑑

譚木匠(00837)近期因為旗下在蘇州一項主要物業的問題而有新消息,但股價似乎並沒有受到影響,相信資本市場對有關問題抱樂觀態度。股價走勢分析上,短期處於橫行階段,只要上破8元並企穩,後市向好,值得留意。而投資者不妨了解有關事態發展,一來可以避免自己在內地購買物業遇到的風險,二來可以學習公司怎樣解決有關事情。

該物業為譚木匠於2013年12月與發展商簽訂合法《商品房買賣合同》所購得,公司已依約全額支付購房款共計33,556,320元人民幣,並自此實際佔有、使用該物業至今,一直作為公司的管理中心。然而,由於發展商未能履行解除物業抵押、結清相關稅費等合同義務,導致公司一直未能獲得該物業的產權登記。

錢付清卻沒有擁有權

發展商後續陷入財務困境,於2020年6月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於2021年2月,發展商之破產管理人向譚木匠發出通知,試圖終止該合同,要求歸還該物業,並就此提起訴訟。於2025年12月29日,譚木匠收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所發民事裁事裁定書,江蘇高院駁回了譚木匠的再審申請。

對於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最終裁決,譚木匠表示尊重,但堅決認為該裁決在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上存在錯誤,未能充分保障守約方的合法權利。公司董事會經審慎評估並諮詢中國法律顧問意見後,特此闡明以下核心立場:

  1. 公司是合同的完全守約方:譚木匠依據發展商當時取得的合法預售許可,簽訂合同並全額支付對價,已完全履行自身全部合同義務。發展商未能辦理產權過戶,是違約方。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違約方不應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2. 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權力在本案中不應適用:譚木匠認為,鑒於公司已付清全款並長期合法佔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賦予管理人對「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的選擇履行權,在本案具體情形下並不適用。管理人無權單方面解除一份守約方已履行完畢主要義務的合同。

  3. 對裁決理由持有異議:譚木匠對於終審裁定中關於物業屬於破產財產、公司不符合消費者特殊保護規則、以及佔有狀態合法性等認定,持有不同法律意見,認為這未能全面考量本案交易背景、合同履行實質情況及公平原則。

儘管通過常規法院上訴途徑已盡,但譚木匠維護自身及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心堅定不移。公司董事會正在法律顧問(江蘇匯典律師事務所及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的協助下,積極評估並通過一切在法律框架內可行的途徑尋求救濟,包括但不限於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抗訴,或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公司董事會將審慎決策後續法律行動。